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 、 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 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 云霄县中医院
乙方 : 南昌市航川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 [350622]ETH[TP]2017035 的 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 、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 合同条款;
1.2 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 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
2 、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3 |
3-1 |
全自动血压计 |
全自动血压计 |
6 |
259999.98 |
HBP-9020 |
合同签订后30内交货 |
质保期≥1年 |
合计: |
260000.00 |
3 、合同总金额
3.1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贰拾陆万元整 (¥ 260000.00 )。
4 、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 交付时间: 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
4.2 交付地点: 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云霄县中医院 ;
4.3 交付条件: 按采购文件要求,验收合格 。
5 、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对此次招标采购的产品质量、性能均需符合招标文件及响应文件约定的技术指标的要求 。
6 、验收
6.1 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设备验收标准和方法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列。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单结果并签名盖章 。
6.2 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
7 、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合同签订后,乙方全部设备交货,安装调试至能正常使用,甲方经验收合格后,凭设备验收收讫凭证和设备调试验收合格文件等材料以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100%的设备价款 。
8 、履约保证金
无 。
9 、合同有效期
至甲乙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为止 。
10 、违约责任
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成交供应商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
11 、知识产权
11.1 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 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依法追究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
12 、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 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 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福建省辖内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3 、不可抗力
13.1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 15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 、合同条款
14.1乙方须按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合格的产品,所有设备提供12个月原厂免费保修,保修期内,须按合同条款提供免费服务,非因操作不当造成要更换的零配件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14.2乙方在免费保修期内须提供免费上门维修服务,要求提供24小时响应,遇到故障6小时内到达现场,12小时内排除故障或提供备机服务。14.3免费保修期满前1个月内乙方应负责对设备进行一次免费全面检查,如发现潜在问题,应负责排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14.4免费保修期结束后,乙方应在设备使用地区指定有维修能力的代理机构对设备在必要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修理,可合理收取维修成本费。
15 、其他约定
15.1 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 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壹份,送备案壹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 其他:□无。□ 。
甲方: |
云霄县中医院 |
乙方: |
南昌市航川贸易有限公司 |
住所: |
云霄县云陵镇江滨路129号 |
住所: |
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池溪乡宏烈路126号 |
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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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陈晓荣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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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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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6-8533215 |
联系方法: |
13328807570 |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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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农业银行 贤李渡支行 |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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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14019101040007648 |
签订地点: 云霄县中医院
签订日期: 2017年12月31日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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