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 、 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 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 厦门市海沧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乙方 : 福建健康之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 [350205]HC[GK]2017009-1 的 智能血压计智能血糖仪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 、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 合同条款; 
	1.2 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 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  
	2 、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 1 | 1-1 | 智能血压计 | 智能血压计 | 1900 | 475000 | RBP-9801 | 合同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供货完毕并提交采购人验收 | 验收合格之日起整体免费保修贰年 |  
			| 1 | 1-2 | 智能血糖仪 | 智能血糖仪 | 1900 | 389500 | 亲智 | 合同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供货完毕并提交采购人验收 | 验收合格之日起整体免费保修贰年 |  
			| 合计: | 864500.00 |  
	3 、合同总金额 
	3.1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捌拾陆万肆仟伍佰元整 (¥ 864500.00 )。 
	4 、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 交付时间: 合同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供货完毕并提交采购人验收 ; 
	4.2 交付地点: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4.3 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 
	5 、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质量保证期限:设备自交付后经最终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整机质保 24个月。2、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4小时内应委派技术人员到现场分析、排除故障,若24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则应先提供同档次备用机供甲方使用,其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3、质量保证期内免费提供至少每年2次的上门维修保养服务,每次现场维修保养前应以电话方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安排工作配合维修保养。 乙方现场维修保养后应及时通知甲方验收,并向甲方提交维修保养记录或报告存档。4、质量保证期后乙方负责设备的有偿维护,并长期提供备品备件,保证零配件及耗材供应。5、交货后乙方为甲方提供至少一次的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关相关设备的安装、操作、基本的正确使用常识和使用技巧。 。  
	6 、验收 
	6.1 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全部货物交付后,由乙方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由甲方组织验收,设备验收标准和方法按甲方要求:(1)首先进行现场货物验收,甲方对设备的规格、零部件数量及完好程度进行开箱查验。查验时双方代表应在现场,并作开箱记录。若在验箱中发现有缺、错、损坏或与响应清单内容不符合的零部件, 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后,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将上述的零部件无偿提供至甲方指定的地点。(2)甲方根据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合同、制造厂商的产品验收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标准进行验收,验收时,乙方应提供货物制造商的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书等技术资料,其结果双方确认并签名盖章。若发现货物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甲方有权拒绝收货并向乙方索赔。2、乙方在供货、安装调试及验收过程中若有出现安全事故,其责任及相应的赔偿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所有责任及义务。 。  
	6.2 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 
	7 、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1、分两次付款:(1)全部货物交付并验收合格后,十五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97%,计:人民币捌拾叁万捌仟伍佰陆拾伍元整(¥838565.00)。(2)质保期满后三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的尾款,计:人民币贰万伍仟玖佰叁拾伍元整(¥25935.00)。2、甲方要求乙方在两次付款前提供相应合同约定金额的发票,办理支付手续,向乙方支付合同款。 。  
	8 、履约保证金 
	无 。 
	9 、合同有效期 
	二年 。  
	10 、违约责任 
	10.1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0.1.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 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0.5%。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 10 %。 10.1.2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期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5 %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2若乙方不能交货的(逾期15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10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0.3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每逾期 1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货款的0.5% 元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10.4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 0.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  
	11 、知识产权 
	11.1 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  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乙方除应退还全部甲方已付款项及赔偿所造成的甲方损失外,还应偿付成交总金额10% 的违约金 。  
	12 、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 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 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厦门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 
	13 、不可抗力 
	13.1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 15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 、合同条款 
	14.1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14.2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的函件(如澄清确认函、承诺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15 、其他约定 
	15.1 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 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五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  其他:□无。□ 。  
	  
	  
	  
	
		
			| 甲方: | 厦门市海沧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乙方: | 福建健康之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住所: | 海沧区海裕路198号 |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北路81号五洲大厦四层 |  
			| 单位负责人: | 叶曦 | 单位负责人: | 张万能 |  
			| 委托代理人: |  |  | 委托代理人: |  |  |  
			| 联系方法: | 0592-6057102 | 联系方法: | 18106033066 |  
			| 开户银行: | 厦门银行海沧支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 |  
			| 账号: | 8371020111007132 | 账号: | 77360188000051747 |  
	  
	签订地点: 厦门  
	  
	签订日期: 2017年12月28日 |